外省市户籍配偶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需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外来配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本人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3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或14%。
外来配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领取办法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外来配偶,可以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本人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可以继续缴费。
医疗保险待遇外来配偶按照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外来配偶按照8%或14%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可以按照本市退休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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