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锅店吃东西,车被偷了。车主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赔偿。王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决定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164000元。在火锅店吃饭,越野车和车内赃物尚未找到。店主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拒绝赔偿,理由是火锅店赔偿了他一辆同样款式的车。汪先生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已获赔证据不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汪先生16.4万元。
王先生花了超过200000元在车险上。2007年1月,他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盗窃和救助保险、身体划伤保险和不可扣除的特别条款。保险费总计7359.7元。此外,对不同情况下的特许经营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007年12月19日凌晨4点40分,汪先生开车到火锅店用餐,把车停在火锅店门口。他吃了一个小时的饭后,发现车子和它的财物被偷了。公安机关决定立案调查,但案件尚未破案,被盗车辆尚未追回。
一年后,汪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车辆保险,但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并未提交。直到去年2月25日,保险公司向汪先生出具一份《拒赔通知书》表示,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经调查核实,发生在2007年12月19日被保险车辆被盗的事故,经调查火锅店已赔偿被保险人相同款式车辆一辆,依据损失补偿原则,该被保险人出险后已获得补偿,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汪先生拒赔。
一审法院认为,汪先生与保险公司建立的保险合同有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仅凭向火锅店员工询问就认定汪先生已获得了赔偿,而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获得相同补偿,显属不当。并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能够证明汪先生已实际获得被盗车辆损失补偿的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项下的保险责任。
按约定扣除免赔率和折旧率,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汪先生被保险机动车丢失的损失16.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汪先生是否已得到赔偿?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准确?成为了法院二审时最大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火锅店已经赔偿了汪先生的损失,但该主张除在一审中提交的对火锅店员工曾某所作的《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所以认定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赔偿金额的计算,适用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车辆灭失而不是损坏为由进行机动车盗窃和紧急抢险。根据保险公司首次提交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最后,法院最终裁定,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164000多元赔偿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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