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具体的投保案例,首先一起来看案例的基本情况:2008年9月,王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总计10万元,受益人为丈夫刘某。2009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和她的丈夫乘坐汽车旅行。他们在路上与一辆大卡车相撞,他们当场死亡,无法确定他们的死亡顺序。王女士与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刘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王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支付给谁呢?
对于以上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专业人士是怎么说的吧,据小编了解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王女士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刘某与被保险人王女士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刘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刘某的继承人。
目前,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上述立法缺陷,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在与继承法有关保险金支付义务的规定相一致:(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由王女士的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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