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王某于2008年1月1日加入广州一家化妆品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定期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于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职工王穆贵以企业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导致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失业保险金一个月。
[评论]
<P>1、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失业保险金纠纷。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失业人员之间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2、失业保险待遇分为两部分,即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金为缴费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标准为最低工资的90%标准;医疗补助金为缴费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标准为最低工资的10%标准。其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本案中,公司本应为员工王某参加24个月失业保险,王某离职时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但因公司少缴1个月失业保险,导致员工王某实际享受的只有1个月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4、公司对未参保存在过错,应赔偿员工1个月差额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结论】
仲裁委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王某的请求,裁决公司向员工王某支付1个月失业保险金。
【提示】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2、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工因所在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实验室证明,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对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工,单位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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