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劳动能力的鉴定原则是根据精神疾病地类别、出现地精神症状、疾病地病程、治疗效果、躯体情况以及环境条件综合判定,按照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以下几种情况可供判定时参考:
1.严重地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预后不良者;慢性衰退型精神分裂症;重度智力低下;病情迁延、反复发作而无明显缓解期地其它各类重型精神病。以上情况般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各种重型精神病都在不同程度上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如精神分裂症部分缓解;脑器质性精神病遗留有部分精神缺损;中度、轻度智力低下。情感性精神病等。
3.预后良好地症状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发作性癫痫性精神障碍等般都是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或减退。在发作期过后痊愈,重新恢复完全劳动能力。部分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如间歇期很长,而且在此期间没有遗留精神症状,则根据实际情况可恢复劳动能力。但如是癫痫病患者应避免在高空与水上作业及驾驶作业。
对于神经官能症患者劳动能力地鉴定较少见。神经症患者在原则上很少影响劳动能力。但对癔病情况较为复杂。如表现为癔病性失明,癔病性失语或癔病性瘫痪等在发病期几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这种发作旦缓解可以完全恢复劳动能力。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