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浙江省在今年7月1日实施国家层面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意见办法,形成浙江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2016年的浙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吧!
根据浙江省意见,如果一个人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的衔接手续。
而如果在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他的职工保缴费年限既不足15年的,又不愿延长缴费的,也不申请从职工保转入城乡保,可按规定申请终止职工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多补发给他部分工资。
这部分工资的计算方法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比如这个人的职工保缴费3年,他的缴费指数恰为当年社会平均月工资,那他就可以获得3个月的当年社会平均月工资。
提示:2016年浙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的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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