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欧国家中,南斯拉夫的健康保险是实施得比较好的.原则上规定:全部公有制部门的职工,个体手工业者和农民以及自由职业者,都应参加健康保险.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参加保险者可以“通过这种保险依法保障自己健康保护权和生病时应享受的其他权利,在生育、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失业和年老时应享受的权利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险权利,而对自己的家属,则保障他们享有健康的保护权、家届赡养权以及根据社会深险应得的其他权利”.按这个规定,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作出更详细淤法律条令.
南斯拉夫的在职职工在生刑、工伤,因病隔离,怀孕,生育和护理家庭成员期间,均可取得个人收入的补助费.1980年,有636万人领取了补助,金额为155.7亿第纳尔(约合5.?亿美元),另外,近千万名个体农民,手工业者领取了健康保险补助费.所有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产后6个月期间,享有免费医疗权.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在不断地扩大医疗机构,改善保健服务,完善保健网,发展保健事业的科研工作,提高保健事业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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