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单位职工投保的业务.一般由保险企业与代办单位建立代收费关系。代办单位指定专人代收(扣)代交.将代收(扣)的保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划入保险企业开户行帐户。会计部门收到银行签发的收帐通知联,应与代办单位填制的一式三份“单位代交保费凭证”和一式三份“代扣代交保费清单”金额核对相符后,分别在上述单证上加盖“转帐收讫”,然后将一联“代邦代交保费凭证”(代交收据联)连同一份清单退回代办单位,第二联(代收收据存根联)连同一份清单文业务内勤登记“简易人身保险分户卡”,第三份清单交业务外勤备查,第三联“代扣代交保费凭证”由会计部门自己留下做帐。
另外,对团体人寿险和养老金险等单位集体交费户,如在保险期内人员有增减变动,投保人应及时垣制人员变动清单,在交付当月保险费前通知保险企业,按调整后的实际人数交纳。
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会计上也通过“保费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单位转帐交费的,收到时,惜记“银行存款”,贷记“保费收入”科目;个人零散文费的,借记“现金”科目。以后各次收到的保费均同第一次保费收入时的帐务处理。遇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要求增加保额(即原投保不足额,增加寿险买入份数)的。所做会计分录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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