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包含:再保险合同被告方的名字、详细地址;保险期;实行条款,含再保险的方法、经营范围、地域范畴及义务范畴;以外义务;保险费用的测算、付款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款解决;服务费条款;赔款条款;帐务条款,即信用卡账单编送及帐务清算事项;仲裁条款,要求再保险合同仲裁范畴、仲裁地址、仲裁组织、仲裁程序流程和仲裁法律效力等;保险合同停止条款,要求解除合同的通告,订明独特解除合同的情况;贷币条款,要求自傲义务额、分保义务额、保险费用和赔款应用的贷币及其结付应用的利率;保险条款的分摊及以外义务;异议解决,包含仲裁和起诉条款;赔款要求等。再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般包含:
(1)共同利益条款。共同利益条款是有关彼此一同支配权的要求,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用的得到、向第三者追索、保障金赔偿、商业保险仲裁或起诉等层面对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来讲拥有 一同的权益。所述事项,原保险人在维护保养彼此共同利益的状况下,有权利独立解决,从而而造成的原保险人给自己独立权益之外的一切花费由彼此分摊。为维护保养再保险人的权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要求,再保险人不担负超出再保险合同要求的义务范畴之外的赔款和花费,都不担负超出再保险合同要求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花费。
(2)过错或粗心大意条款。过错或粗心大意条款是在保险期内保险事故产生及其原保险人在实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因为原保险人的过错或粗心大意而非故意导致的损害,再保险人仍应担负相对的承担责任。
(3)彼此支配权确保条款。彼此支配权确保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确保另一方具有其支配权,以使合法权益获得维护。原保险人应授予另一方查校帐簿,如保险单、保险费用、表格、赔案卷宗等业务流程文档的支配权;再保险人则授予原保险人挑选保险投保标底、制订利率和解决赔款的支配权。
(4)别的条款。别的条款是保险合同应具备的一同条款,包含:意思自治被告方的名字、详细地址;保险期;再保险的保险险种和方法;保险费用的测算和付款方式;保险条款的分摊及以外义务;异议解决,包含仲裁和起诉条款;赔款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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