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险合同的签订是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彼此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彼此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一致是该合同书得到造成的基本。在我国《合同法》第13条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书,采用要约、承诺方法。”资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书一样,彼此当事人签订合同书务必根据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要约的法律行为。一般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查、现场勘查及个人信用凋查,确定一切合乎保险投保标准时,签名保险投保,即是承诺,保险合同自即日起创立。承诺的方法能够按法律法规向投保人审签保单或商业保险凭据或暂保险单,还可以是保险人立即在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上签名完全同意。可是,不可觉得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由于如前所述,要约全过程是——个不断的全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必须对规范合同文本之外的內容开展商议,当保险人针对投保人明确提出的合同书內容或是补充条款提出质疑时,保险人的法律行为就不会再是承诺,只是传出了新的要约。假如投保人对保险人的法律行为存有质疑并做出新的意思表明时,该法律行为则是再一次的要约,合同生效的全过程就这样一个不断商议的全过程,直到一方当事人不会再表明质疑时,该方当事人就是受要约人。当彼此当事人就合同书的条文达成共识后,保险合同创立。之后,保险人理应立即向投保人审签保单或是别的保单证,并在保单或是别的凭据中注明当事人彼此承诺的合同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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