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民间保险公司参与承保,受承受能力限制,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方式,保险金额定为财产保险金额的30%~50%,即一旦受灾全损后,居民家庭从保险公司和政府获得的保险赔偿只是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由损害保险费率算定机构(中立性费率厘算机构)负责统一厘定,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纯费率是由算定机构根据地震的特点,参考地震学专家意见及长期的专业统计数据计算出来的。如表31—1所示,它对不同地区和不同建筑物结构分别进行了费率测定。
由表31—1可以看出,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均比较低,这是由于日本法律规定,地震保险具有非商业性,因此在附加费率中不包括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率。
因为地震属于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很可能不足以支付巨额赔款,故日本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规模每年要提交国会审议,政府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管理。若所收取再保险费支付赔偿后尚有剩余,余额需结存,作为政府的地震风险准备金。为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以债券形式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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