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投保的是人身保险中的健康类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的理赔属人身保险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因为医疗保险的理赔与财产保险一样,也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一般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不过,一旦发生请求权的竞合,根据有关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请求权一般也可以分别行使。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1998]63号文件《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规定:“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因此,像张先生这种情况,如果张先生在发生车祸前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l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那么,即使张先生已经从第三者手中获得了损害赔偿金,除非保险条款中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并不影响张先生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医疗保险金的数额应在l万元保额内按张先生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至于误工费、交通费等并不属于医疗费用的范围,因此,这部分费用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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