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各方的权力与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体现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是由条款决定的,由此可见合同条款约定的重要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中又有几种特定的条款:①不可抗辩条款;②年龄误告条款;③宽限期条款;④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⑤自杀条款;⑥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⑦保单贷款条款。这些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全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和宽限期条款等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是适用最多的条款。
在实务中,有关合同的案例往往涉及:①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②合同客体即保险利益。③合同内容本身。合同的基本条款、附加条款、除外条款和寿险的特殊条款。④合同生命期。从保险代理人的展业开始,经过保险人核保承保,形成正式保险合同,防灾防损与合同管理,理赔及保险金的赔付(给付)或合同期满的善后处理等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一系列详细的保险管理规范,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差错,都将导致合同效力的改变,这是导致有关合同纠纷案的根本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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