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先决条件,因此客体的变化通常是使合同终止效力,而不是在原合同上修正客体。但是,也有些情况只需使保险合同变更客体。如保险标的只是由于价值、用途或风险程度发生变化时,通过批单修正客体,就可继续使用原合同。 2.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主要是约定事项的变更。原则上说,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即受其约束,应当认真遵守,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但一些客观情况的发生,也使保险合同不得不修改其内容。例如,财产保险的标的数量、价值、存放地点、占用性质等发生变化,保险合同的内容就应作相应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则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加批单,并按规定加收或退减保险费。为了明确当事人双方对批注后的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效性,根据国际惯例,条款的有效性按下列顺序认定:1.手写批注优于打字批注;2.打字批注优于加贴的附加条款;3.加贴的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4.旁注的附加优于正文的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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