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不是投机性的。保险是为了保证经济生活的稳定。保险承保的只能是仅有损失机会的风险。保险标的遇到灾害事故就可能发生损失。如果没有灾害事故,被保险人并无利益可得。 2.保险承保的风险应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当灾害事故发生会导致重大损失时,人们才有保险的需要。对于可能发生的轻微损失,一般不必通过保险来获得保障,可以自行负担。因为轻微损失无碍大局,再说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费时费力,经济上不合算。当然,如果重大灾害事故引起的损失范围极大,经济损失极为严重,保障关系也难以成立。例如:战争、核辐射等特大风险,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单独予以承保。 3.保险要形成保险基金。这个基金是在合理计算的基础上进行分摊而形成的。保险必须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由为数众多的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形成足够数量的保险基金。交纳保险费是保险成立的必要条件。这说明保险是有偿的,而不是无偿的。当然,在社会保险中,享受保险的人不必交纳全部保险费,而由国家或单位负担一部分。如果都不需要由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那么就不能体现保险的性质,保险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综上所述,保险适用是有前提的,保险关系的建立是有条件的。社会的发展对保险提出了广泛的需求,保险适用的范围也是广泛的,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保险关系才能建立,被保险人的风险才能转嫁给保险人,由此保险的适用性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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