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为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之规定时点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它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
从以上概念的阐述中我们可以得知,其实我们常说的人寿保险公司在学术意义上更应该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因为人寿保险知识人身保险的一种,而绝大多数的人寿保险公司,他们的业务都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照比较学术的说法,这些公司就应该被称为人身保险公司。只不过我们平常谈到公司时习惯于拿人寿保险来代替人身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特点
1、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死亡率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在寿险经营中的巨灾风险较少,寿险经营的稳定性较好。因此,在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的运用是相对较少的,保险公司一般只对大额的或次标准体保险进行再保险安排。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的。通常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需要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保俭利益一般是无限的。在实际中,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要受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的限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例如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
(2)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
4、保险金额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人寿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所以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寿保险中一般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或一个人的一生。这种长期性的特点使寿险具有特殊性。
利率因素;通货膨胀因素。通货膨胀是经济发展很难避免的一种经济现象,传统寿险的最主要特征是固定利率和固定给付;预测因素的偏差。
三、普通型人寿保险的分类
1、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2、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负责,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义务。终身保险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退保金。按照缴费方式分类,终身保险的种类包括:普通终身保险,即保险费终身分期交付;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其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缴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期满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趸缴终身保险,在投保时一次全部缴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缴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指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
4、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与否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的主要形态有下面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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