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零时,陈某驾驶一辆在绍兴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包括车损险、三者险、司乘险、不计免赔险)的轿车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车主索赔后,因事故认定书记载陈某存在弃车逃离现场的情形,绍兴人保财险拒赔商业险。今年1月10日,车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绍兴人保财险赔偿三者车损、本车损、陈某医疗费等共计13.2万元。
接到法院传票后,绍兴人保财险积极应诉,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取交警案卷、院前急救记录等相关材料。庭审过程中,又根据急救记录记载的“驾驶人满口酒味,怀疑醉酒”及办案交警记载的“司机涉嫌酒后肇事逃逸,在医院与护士发生争执,拔针头后逃逸”的事实,提出“陈某存在酒驾及逃逸的情形,商业险依约予以拒赔”的抗辩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驾驶员在已有酒驾嫌疑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已经存在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的可能性,况且其不肯透露真实姓名,客观上妨碍了被告提出举证抗辩的可能,故按举证妨碍规则,应推定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绍兴人保财险不承担商业险赔偿款13.2万元。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一般来说,驾驶员酒后开车和肇事逃逸,都不在汽车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并都列为责任免除条款,因此,无论购买了何种汽车保险,一旦喝酒和逃逸均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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