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伯轻信保险代理人的介绍,花12万元买了两份保险当储蓄。一年后,他发现不对劲,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近日,鼓楼区法院以超过撤销期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请。
1、拿出全部养老钱老人买两份保险
杨老伯现年63岁,仅有小学文化,和老伴生活在马尾,靠儿子每月寄生活费过日子。
2008年4月,他在保险代理人高某的推销下,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费为6万元的人身保险。
几天后,高某又找到杨老伯,说如果能在一个月内买12万元保险,就可以到“新马泰”游玩。杨老伯便取出全部“养老钱”,又买了一份6万元的保险。之后,高某没有兑现去游玩的承诺,而是直接给了杨老伯4000元现金。
2、老人感觉受骗起诉要求退保
2009年4月,杨老伯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要求他续交12万元保费。杨老伯惊呆了:“12万元是我的全部养老钱,我哪里还有钱再交保费!”
他从保险柜里翻出保险合同时,才知道自己买的是三年期的保险。他说:买保险时,他向高某反复强调只买一次性的保险,而且要随时可以拿回钱的,高某一直表示没问题。
杨老伯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找到高某要求退保。但按保险公司的规定,退保只能收回保费的66%,这样12万元要损失3万多元。
于是,杨老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将高某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上述两份保险合同。
3、投保时是否有误解成争论焦点
庭审中,杨老伯一直强调高某误导自己购买高额保险,并陈述了三点理由:一是高某一直没有说明保险是三年期的。保单和合同都是高某事先写好的,直接让他签字。他只有小学文化,不理解保险内容,拿回合同后直接放进保险柜,也没有细看。
二是录音证明。事后他打电话给高某,说“我当时是一次性的,你给我搞成了三年”。高某回答说“好,好,以后再联系处理”。事后,高某还将自己的提成1万元,补偿给他。
三是高某在保险合同中虚构杨老伯的年收入。根据保险行业的惯例,投保人年交保费不能超过年收入的20%。高某为推销保险,将杨老伯及妻子的年收入分别写成10万元和5万元,第二份保险合同中又改成15万元和10万元。而他们根本没有固定收入。
保险公司反驳称:该公司没有提供虚假情况,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思的表达,杨老伯识字并进行了签字确认,表明其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此合同已生效不可撤销。
4、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请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诉争合同是2008年4月签订的,杨老伯应在2009年4月前行使撤销权。如今期限已过,杨老伯等于放弃了撤销权。因此,法院判令驳回杨老伯的诉请。
判决后,杨老伯表示没有精力再上诉,只能损失3万多元全当买个教训。他就此提醒其他市民,投保时要看清条款,千万不要匆忙行事,以免上当受骗。
5、撤销权的行使及时间限制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解释称:根据《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可行使该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法律虽然赋予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但为了促使人们及时保护自己的利益,法律同时又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杨老伯因为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要求撤销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的行为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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