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是指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一般来说主要是分成两种:1.满期生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2.身故或全残:(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一般而言,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没有约定的,保险人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不是同一概念。保险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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