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主体资格的承包商,劳动者在承包商工作时受伤,没有立即就医,工作两天后发现严重性,骑自行车去医院途中摔倒,受伤死亡。
能认定为因工死亡吗?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吗?
为劳动者投保的意外保险能扣除工伤赔偿吗?
2021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9)苏06民终3278号,当事人为化名。
2018年2月,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办公楼和车间建设项目,然后将部分项目分包给黄兵,黄兵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范宏是黄兵雇佣的木工,2018年10月3日下午4点,范宏在施工中摔倒的木方被砸在头上,头部受伤,范宏觉得只是头晕,没有什么大问题,继续工作。
工作几天后,10月6日中午,范宏头晕加重,于是在妻子的陪同下骑车去医院就医。
范宏在去医院的路上摔倒了,急诊送到医院后已经深度昏迷,第二天就去世了。
鉴定结果
2018年10月,经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范红的死因是重型颅脑外伤和胸部外伤,颅脑外伤是主要原因。
头部损伤和右胸背部损伤是第一次创伤。在头部和胸部创伤的基础上,身体摔倒导致面部和胸部受力,加重头部和胸部创伤,导致死亡。
建筑公司为范宏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范宏的亲属已获得10万元的保险理赔。
范宏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黄兵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1065987.73元。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事故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黄兵,受害人洪帆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对于人身伤害,建筑公司应与实际施工人黄兵承担连带责任。
范红在工作中被坠落的材料撞到头上,造成头部损伤和右胸背部损伤。自行车事故中身体的再次坠落加重了以前的伤势,导致死亡。
范宏对事故本身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由黄兵承担50%的损失,建筑公司承担20%的损失,范宏承担30%的责任。
是否应扣除意外伤害赔偿金: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建筑企业的法定义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倡导性规定,不强制,不免除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是雇主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人。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伤害死亡赔偿属于洪范继承人。被保险人建筑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雇主黄兵无权主张从赔偿中扣除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最终法院判决:
经核实,范宏死亡造成的总损失为999587.7元,黄兵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699711.39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共计729711.39元;建筑公司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得到三赔偿吗?
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伤的,可以同时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方赔偿,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方行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方请求赔偿。
企业向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员工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意外伤害赔偿后,也可以向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