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提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所需资金来源于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共同缴纳的费用。此举标志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规定》提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正式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对逾期不缴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1991年,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退休费社会统筹正式在全国推广。文件首次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思路在以支定收的同时,多收一些钱并积累起来,用于弥补老龄化高峰期收支缺口。这一规定改变了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完全承担的做法,采取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更多资讯尽在在线商城,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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