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与内地相比,香港保险产品具有成本低、收益高、保障范围广、服务质量好等特点,而且伴随着香港保险市场的自由化竞争日趋激烈,香港保险产品的创新水平愈加偏向于高端,令投保人能够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障与服务。
在人身险产品定价过程中,死亡率、重疾率、意外发生率、投资收益率及定价利率、生命表与死亡率和重疾率等指标均对产品费率有重要影响,由于目前在内地保险公司产品开发中所使用的生命表为2006年开始启用,其与现实情况相去甚远。在香港,保险公司根据历史理赔数据对生命表进行修订,通常每年能够更新一次,使产品定价与现实情况相符合,在纯保费的计算方面也更具有科学性。
在投资收益率方面,由于香港资本市场相比与内地较为开放和发达,投资渠道广泛,因此香港投资收益率比内地更高。在定价利率等方面,由于香港的保险费率市场化机制完善,香港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定价和投资管理等前端业务不设限制,定价利率可以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而定。
然而,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内地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定价利率有严格限制,健康险、寿险的定价利率最高为3.5%,年金险定价利率最高不超过4.025%,所以定价利率的限制,使内地保险费率与香港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长期以来内地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了严格限制,直到近年来才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之中,逐步放开对其定价和投资的限制,使得内地保险市场逐步向市场化过渡。因此,内地保险业尽快推行费率市场化,有利于保险产品费率向着较低方向发展,提高产品竞争力。在风险评估方面,将个人风险评估运用在产品设计中,对不同风险的群体加以区分,也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
普华永道中国精算服务合伙人金鹏,对影响重疾险保费的多个因子进行测算后发现,佣金、费用以及投资收益并不是对陆港两地保险产品费率差距影响最大的因素,而是退保率最大限度地影响了内地重疾险定价的高低,现金价值差异、重大疾病发生率的不同则是额外的主要影响因素。无论在香港还是内地,保险公司长期保单的获取成本,均包括业务管理费、佣金支出或手续费等,而且最初的两年成本占较大比重。
举例而言,在内地,一份20年期交,每年缴费1万元的保单,保险公司第一年支付给中介公司的手续费接近一年保费的80%-100%。虽然代理人的佣金率相对中介渠道较低,但第一年的佣金率仍为35%左右,第二年约20%。在代理人情形下,考虑保险公司的用工成本、费用率、销售竞赛奖励等支出,第一年的保单获取成本亦将超过80%。
普华永道选取香港和内地5家大型寿险公司作为样本进行比较,结果显示综合成本(佣金和费用)最低的三家公司中,有两家是内地公司,而且在佣金成本(包括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方面,香港并未对内地有明显优势,甚至由于较高的首年佣金支出及较长的佣金支付期限,香港保险公司的佣金成本略高于内地。
然而,内地保险公司与香港保险公司的退保率存在明显差异,而且退保率高、前期相对较高的现金价值,是影响两地保费差异的重要原因。以内地某终身重获险为例,通过对影响保费定价因子的敏感性分析发现退保率假设和现金价值的影响最为卓著,它们对保费的影响占两地保费差异的三分之二左右,重疾发生率对保费的影响则仅占保费差异的三分之一。
在保单的第一年,内地大型保险公司的退保率超过20%,香港同等保险公司的退保率则略高于10%。在保险期间的前几年,内地的退保率大于香港,至第四年,两地的退保率才趋于一致。
由于是保障型保险,两地重疾险保单前几年的现金价值均较低,一份年缴保费3198美元的香港保单,第三年的现金价值为300美元,仅为所交保费的3.1%,而一份年缴保费8738人民币的内地保单,第一年的现金价值560人民币,第三年末4120人民币,为所交保费的15.71%。
此外,由于香港的医疗条件和诊断水平、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社会诚信体系等各个方面都要优于内地平均水平,因此香港重疾发生率明显低于内地。随着香港和内地交流的日益频繁,以及人员流动,两地间重疾发生率差异将逐渐缩小,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
相比之下,香港保险产品较为重储蓄、轻保障,侧重储蓄功能的终身重疾保险和人寿保险,较内地同类型终身型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储蓄类保险产品非常丰富。
从整个世界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保费规模增长到一定程度后将会放慢,此时保险市场需求相对饱和,保险商品供给过剩。在香港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也曾积极开辟新险种,进行保险险种的创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香港保险险种的创新。主要包括5个方面:
首先,随着社会的风险保障与财富管理需求的增长,香港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根据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设计过程中对市场和客户通行细分,产品针对性很强,因此香港保险产品具有多元化的性质。
其次,在服务上,香港保险公司很少刻意渲染服务质量,但在实践中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例如对劳工保险的理赔,除了缩短理赔时间,尽可能地增加理赔金额等基础服务外,在客户伤病的阶段,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康复服务,对客户进行探望,使客户获得最佳体验。
第三,储蓄型保险是一类兼具寿险保障的灵活储蓄计划,通过定期的储蓄投资,即使不幸遭遇意外,被保险人不仅可以获取全数保险金额,同时也可以获得出险前的投资收益,而且由于香港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较强,该投资收益往往非常可观。
第四,一揽子综合保险的开发与创新,如香港美亚保险公司的综合责任保单“开心万应保”,其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津贴、子女看护、个人意外、个人行李丢失、现金遗失、紧急医疗护送费等。该险种可以代替多个险种,在实践中非常方便。
第五,保障与投资相结合的保险险种丰富。这类险种主要是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其主要特点是寿险与投资相结合,使被保险人既可享受寿险保障又可获得投资收益,减轻通货膨胀的影响。如北美人寿保险公司的“金牌计划”,既是一个终身寿险保单,又是一项简单稳健的投资计划。投保人可根据储蓄增长潜力及风险选择投资方式。
此外,聂方义的观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香港人寿保险产品的发展状况。新加坡和香港的人均寿命、富裕程度较为接近,而新加坡监管当局要求本国的保险公司必须为社会提供便宜的、易获得的、好的保险产品,在香港则无类似的硬性监管规定。
因此,在利益驱使之下,香港保险公司趋向于设计利润更高的产品,因而导致友邦、保诚等公司在其新加坡分公司线上销售的定期寿险产品,要比香港的便宜50%左右。这一观点意味着香港“奉行自由主义,依赖行业自律”的监管制度,给保险公司提供了发展的沃土,当地的保险公司更乐于提供丰富的、高利润的保险产品,相对而言,投保人的利益则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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