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陈某系某公司员工,职务为快递业务员,工作地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2019年8月23日上午10:23左右,陈某骑乘电动自行车从居住地前往工作地上班途中,途经成都市锦江区三环路辅道琉璃立交至桂溪立交段“凯丽香江”门前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得知后认为并非公司规定时间上班,以并非上下班途中受伤为由诉至法院。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
事件分析:
一般来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因此本案中快递小哥即使是迟到,在合理时间内,本质仍然属于上下班途中,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结语:
影响劳动者上下班的因素复杂,在包括因距离,天气,道路情况等等情况下,发生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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