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杜某和女子黄某通过相亲而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后二人结婚。但婚后黄某发现杜某存在赌博、酗酒等恶习,屡教不改。二人感情因此破裂,黄某遂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杜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杜某自己,保险费也是杜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在离婚诉讼中,杜某和黄某围绕着该份未到期的保险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发生了争议。
杜某认为,该份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自己,因此,该份保险单目前的现金价值以及将来可能获得的保险金,都属于杜某的个人财产,黄某无权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黄某则认为,虽然该份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杜某,但是该份保险的保险费却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该份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性质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单,离婚时到底应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由于该份保险单的保险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该份保险单显然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份保险单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才较为合适。
其次,在具体分割时,如果该份保险单仍然处于保险期内,但是投保人决定终止投保,此时保险公司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等现金价值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如果对于该份尚处于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单,投保人决定继续投保,由于离婚后投保人继续投保使用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应当由投保一方取得该份保险单的全部收益。但是在离婚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所对应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投保一方应当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在杜某和黄某的这个案件中,就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杜某决定继续投保,所以法院认为应当由杜某取得该份保险单的全部收益和价值,但是杜某应当将离婚当时该份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黄某。
在当今社会,保险已经是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理财和避险方式,很多家庭都会购买各种各样的保险。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千万不要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单排除在外。
由于该等保险单往往是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投保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投保人自己,因此夫妻另一方可能并不知情,所以,对于这种比较隐秘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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