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重大疾病保险都是有等待期的,一般为90天—180天两种等待期。在等待期发病,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予赔付的。
但是,也有例外,通过下面这个实际案例来看看:
2017年3月14日,廖某(化名)在太平洋寿险投保10万保额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附加重疾险。
2017年5月19日,廖某下班回家路上意外摔倒,导致牙龈出血,经家人的劝说,他到汨罗市中医院牙科治疗,随后又到长沙检查才确诊为牙龈癌。
随后廖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洋人寿则以还在180天的等待期,所以退还保费,解除合同。
遂廖某家属把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二审上诉期间,廖拥军不幸因病身故。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等待期内出现问题想要获得理赔是基本不可能的,唯一可行的是要证明廖某的左下牙龈癌是意外摔倒所导致的。
那么意外摔倒能否直接推导出牙龈癌的发生?
保险公司认为:显然不能!本案中,意外摔倒,仅为普通介入因素,只是加速了廖某被确诊为左下牙龈癌这一事实的发生,并不能隔断其本身患病事实与被确诊为左下牙龈癌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廖某的病因不是因为意外摔倒所造成的。
投保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则认为:应当理赔,廖某是因为意外摔倒才造成牙龈出血,被确诊为左下牙龈癌,如若廖某未发生意外,就不会造成牙龈出血,廖某的重大疾病尚不会如此早被确诊,该条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因意外伤害造成投保人本身所隐藏的重大疾病被提早发现并确诊,即使在180天内,保险人也应当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且现在投保人廖某上诉期间因病身故,按照寿险理赔也应该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保险事故虽然发生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但廖某是因为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故太平洋寿险分公司应当按约定屡行支付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保险金义务,故对廖某要求判令太平洋保险支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100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投保人的委托代理律师非常巧妙地抓住案情的核心焦点,逆风翻盘。因为意外导致的投保人本身所隐藏的重疾险被提前发现及确诊。用这种理解方式来证明这是属于意外导致的重疾发生,非常的巧妙避开了对投保人不利的局面。
这就给了法院合理动用合同法四十一条权利。格式条款合同出现两种不同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整个案件就基本被定下了。最终,保险公司败诉。
保优赔是国内第一家以保险理赔为切入点的法律服务平台。不仅有一支精通保险法的律师、理赔专家组成的索赔顾问团队,还免费为用户提供保险索赔法律咨询服务,目前已为10000多名保险用户提供过免费咨询服务。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