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癌,却被新华人寿保险扎兰屯支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患病史”为由拒赔。近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患者与新华人寿保险扎兰屯支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4月,苗女士住院并手术,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2016年5月,苗女士就通过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7日零时至2026年5月6日零时,保险费为每年1400元。
2017年6月7日,苗女士向新华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2017年6月13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以苗某“不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决定。此后,苗某提起诉讼。
近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为苗某在扎兰屯市中蒙医院进行了体检,结论为甲状腺结节。这说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新华保险明知苗某患有甲状腺结节。且该疾病并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重大疾病范畴,故苗某投保时并无恶意,不存在如实告知的问题。综上,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扎兰屯支公司应向苗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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