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单位在职人员,其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按目前政策执行不变,缴费比例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4%,职工本人缴费比例8%。同时,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根据最新公布的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513元计算(7月1日起启用),按60%核定的月缴费基数为2226元(44513÷12×60%),故最低月缴费标准为489.72元(2226×22%),其中,单位缴纳311.64元(2226×14%),职工个人缴纳178.08元(2226×8%)。
第二类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0%降低到18%。同时,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核定,也就是说,最低缴费基数提高至80%。为确保缴费标准调整机制平稳过渡,此类人员缴费基数仍按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087元计算,故其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672.47元(40087÷12×80%),缴费标准为481.04元(267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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