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老年和残疾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有:第一,规定对工人和低职官员一律实行养老和残疾社会保险;第二,实行强制缴费政策,保险费由工人和公司主承担;第三,支付款项(养老金)以受益人所有的收入级别平均工资的2/3为原则;第四,德国政府在每笔支付款项(养老金)上再补贴50马克;第五,凡年满71岁,缴纳保险费30年以上者,可领取养老金。
德国最初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属于社会保险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覆盖面较大。1907年参加老年和残疾保险人数已接近1500万人。第二,具有强制性。依法实行,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参加。第三,具有系统性。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共同组成社会保险系统,使工业化过程中的工人们获得了一定的社会保护。第四,监督系统较完备。建立了地方保险局、高等保险局、帝国保险局三级监督机构,实行对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
德国养老保险立法的成功实施,受到了英、法等国的追随。后来法国实行的《老年赡养法》就是以德国的为蓝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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