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做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实施三年多了。由于它起步较晚,实施时间较短,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很有必要对其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探讨。
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待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作为待业保险的对象,目前我国待业人员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尚未就业人员;二是中断就业的人员。现行规定所指的“职工待业保险”,只是针对第二种人的保险,即对中断就业的职工实行保险。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实行的待业保险在范围和性质上具有特定的含意:一是从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二是保险对象原是职工,依靠工资维持生活,中断就业后没有生活来源的待业者;三是此待业者在一定时期内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实践中,全国已普遍实施了以征收待业保险基金,接收管理待业职工,组织待业职工生产自救,转业训练和重新就业等为主要内容的待业保险制度,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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