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险字〔81〕14 号,总政治部组织部 1979 年 9 月 13 日的优异待遇问题的规定,劳人险〔1983〕25 号、劳人老〔1985〕11 号、劳人险〔1986〕3号等文件规定:下列情况者,均不属于享受优异退休费待遇的范围:
(1)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已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退职的职工。
(2)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
(3)曾在军队中立功和获得勋章的转业、复员军人或虽属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但本人不是职工者。
(4)获得朝鲜勋章者。
(5)出席 1983 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先进科技工作者会议的干部。
(6)当选为“全国边陲优秀儿女”的职工。
(7)离休干部和按 100%退休的工人。
(8)全国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9)荣获“中国人民铁路抗美援朝委员会功臣模范纪念章”的职工。
据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符合提高退休费条件的职工退休时,可酌情提高 5%到 15%本人标准工资的退休费,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