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5000元。参保人员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含本数)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此次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15种药品分别是: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ATG- Fresenius S(抗人T细胞免疫球蛋白)、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碳酸镧)、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这其中大多数药品属于治疗效果好,但没有其他廉价替代药的抗癌药品。如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的患者,他们的平均生存期只有3至5年,而服用“格列卫”可以让患者的生存期提高到10至15年,甚至更长。但是,这种药需要长期的坚持服用才能见效,这也直接导致了药品的昂贵价格使普通家庭难以承受。
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使用非甲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由个人自费和先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2.使用医用耗材、人工器官等超过最高报销限价规定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使用纳入医保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4.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或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按规定降低补偿比例部分的医疗费用;
5.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6.其他按规定不纳入居民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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