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出杨某和肖某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合法,杨某不具备诉讼资格,从杨某2003年与王某签订的《抚子协议书》来看,由于当时杨某已成年,且双方均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不能形成收养关系,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能否取得赔偿权利人资格,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就本案而言,杨某与肖某签订了《抚子协议》后,即将其户口迁往当地,一直与肖某同住并以父子相称,距肖某死于车祸已有14年之久。
在生活上,杨某照顾着肖某,在精神上,杨某安慰着肖某。这段时间杨某没有出去打工,证人出庭陈述证实双方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同一个锅里,”两人对外以父子相称,相互帮助的关系得到了同村村民的一致认可和良好评价。
此次事故中,肖某死亡后,安葬事宜也由杨某全权处理,杨某已成为肖某生前最亲近的人,杨某作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的实际扶养人,其获得的物质赔偿和抚慰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也是对公序良俗和社会传统道德的崇敬。
基于公序良俗的保护,应赋予杨某作为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肖某与杨某之间形成了一种生活照顾和情感依赖关系,肖某的死亡也会给杨某造成精神伤害,应予抚慰,法院根据其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将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327137.44元合并计算。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与“外来者”在背后形成了养老关系。
绅士一言不合,便用十四年时间,代替女友,为“准岳父母”送终,实现了当初的诺言,做了许多直系亲属都未必做的事,令人叹为观止。法庭的裁决也让我们感受到法律之外的“人性”。
伴随着“少子化”、“老化”现象的加剧,肖某与杨某等“无血缘”养老关系日益增多。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