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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抚养之实,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约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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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出杨某和肖某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合法,杨某不具备诉讼资格,从杨某2003年与王某签订的《抚子协议书》来看,由于当时杨某已成年,且双方均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出杨某和肖某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合法,杨某不具备诉讼资格,从杨某2003年与王某签订的《抚子协议书》来看,由于当时杨某已成年,且双方均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不能形成收养关系,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能否取得赔偿权利人资格,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就本案而言,杨某与肖某签订了《抚子协议》后,即将其户口迁往当地,一直与肖某同住并以父子相称,距肖某死于车祸已有14年之久。


在生活上,杨某照顾着肖某,在精神上,杨某安慰着肖某。这段时间杨某没有出去打工,证人出庭陈述证实双方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同一个锅里,”两人对外以父子相称,相互帮助的关系得到了同村村民的一致认可和良好评价。


此次事故中,肖某死亡后,安葬事宜也由杨某全权处理,杨某已成为肖某生前最亲近的人,杨某作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的实际扶养人,其获得的物质赔偿和抚慰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也是对公序良俗和社会传统道德的崇敬。


基于公序良俗的保护,应赋予杨某作为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肖某与杨某之间形成了一种生活照顾和情感依赖关系,肖某的死亡也会给杨某造成精神伤害,应予抚慰,法院根据其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将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327137.44元合并计算。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与“外来者”在背后形成了养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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绅士一言不合,便用十四年时间,代替女友,为“准岳父母”送终,实现了当初的诺言,做了许多直系亲属都未必做的事,令人叹为观止。法庭的裁决也让我们感受到法律之外的“人性”。


伴随着“少子化”、“老化”现象的加剧,肖某与杨某等“无血缘”养老关系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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