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的普及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何填补,如何使机动车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获益的同时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凡此种种,既涉及当事人的个体正义,又关乎整体……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条【交强险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投保范围以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投保人和投保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而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强制投保义务。 保险法……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条【交强险定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义的规定。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而言,……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条【交强险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五条【交强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规定。《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六条【交强险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包括六层含义(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8页) 上一页1 2 3 4 5 .. 8 下一页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七条【交强险调整保险费率】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七条【交强险调整保险费率规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制保险管理核算要求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保险公司调整费率的有关要求。 (一)本条第1款要求机动……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八条【交强险费率浮动】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一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
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建立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本条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为保险业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投保人、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损失和赔偿等……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条【交强险投保】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解释】本条是关于投保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以及保险公司负有的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机动车不得上……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每……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二条【交强险保险费的交付】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费的交付以及保险单、保险标志的有关事项的……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三条【交强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恪守的义务】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 8 下一页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解释】本条是关于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当恪守的相关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这款规定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四条【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规定。通常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定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是为了’实现强制保险关系与机动车管理部门的互相配合。机动车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解释】本条是关于投保人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以相对自由的合同解除权,即除保险法另外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无须对其解除行为提供……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解释】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保费清退原则。本条第1款规定了在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的划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为保证合同关系的稳定,法律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解除强制保险合同的权利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除非符合《条例》规定的……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交强险合同变更义务】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解释】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变更义务。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属强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如保险公司不同意的,则可以将保险合同终止。但是,……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交强险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解释】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于保护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第三方的利益,对保单的持续有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投保人而言,一是必须投保,二是对其所有或管理机动车辆期间,应当始终保有一份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应当在保单期满的合理期间,及时向保险公司延续强制保险合……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 8 下一页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条【交强险保险期限】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条例》目前设计的期限分两类,一般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下允许投保不足1年的短期责任保险。其中短期强制责任保险,是一般以月为单位的短期保单。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范围和赔偿原则】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保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下列四类事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三条【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定原则、限额结构以及制定部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解释】本条是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制定原则、限额结构以及制定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四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解释】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建立这项基金的来源。条例规定有五项来源: (一)……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六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解释】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创立的制度,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有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另行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运作,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救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救助基金的来源等。由于涉及财政部、保……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 8 下一页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答复义务】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解释】本条是对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为出险通知时保险人答复义务的规定。为使保险人得以控制风险,防止或减少损害,各国保险法一般皆分保险合同成立前、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和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阶段,分别规定投保方与保险人各自应尽之义务。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出险通知、提供相关……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八条【交强险理赔——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和交强险理赔程序】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解释】本条是对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和保险索赔程序的规定。 一、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主体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立足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但该制度的强制性和公益性并不能否认其责任保险的本质,制度的设计也不应违背责任保险的……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九条【交强险理赔程序】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理赔程序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以及被保险人需要向……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交强险赔偿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本条是关于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如果就保险赔偿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一条【交强险保险金支付对象和时限】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定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支付对象和时限的有关……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解释】本条是关于对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创伤是特殊类型的损伤,特点是发生率高,伤情复杂,最典型的是撞击伤。交通事故创伤往往由运动的车辆和人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受伤部位发生率较高的是头部和下肢,其次为体表和上肢,创伤的性质以挫伤、撕裂伤、碾压伤和闭合性骨折最为多见。医疗机构应当针对交通事故创伤的特……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8页) 上一页 1 .. 3 4 5 6 7 8 下一页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本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即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在3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该商业保险期满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立即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程序、费率、索赔、理赔等都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法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必备构成内容,一般都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8页) 上一页 1 .. 4 5 6 7 8下一页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解释】本条是关于对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配合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交通事故及医疗费用核实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提供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支付相应的抢救费用。对于案情比较复……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交强险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由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理赔以及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救助基金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知道……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人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国实行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相分离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负有查明交通事……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解释】本条是对非法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经保监会批准,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遵……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擅自从事交强险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解释】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擅自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处罚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具……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处罚】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8页) 上一页 1 .. 4 5 6 7 8 下一页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解释】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条【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第四十条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解释】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规定。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应该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最显著的标志便是保险标志。在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是机动车所……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解释】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例》第12条规定,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抢救费用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补充】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对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即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也要比照适用本条例。之所以规定因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而不是直接将此种情形规定于《条例》的分则之中,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条例》的整个立法基础是针对在道路……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四条【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交强险立法授权】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解释】本条是有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授权规定。考虑到武装力量的特殊性,基于国外不少国家都有专门的军事法规调整军队内部事务的国际惯例,从我国中央军委、各总部及军兵种、大军区一直行使着军事立法权,制定了大量的军事法……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五条【交强险条例过渡规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解释】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限要求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渡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 一是对未投保车辆,自实施之日起满3个月为限,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仍推出其他的……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8页) 上一页 1 ..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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