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前到现在,一直以来,各大公司的意外险都将自杀置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内。其实,保险公司是否完全将自杀列为免责范围,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那么,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案例回放: 2006年4月11日,在沈阳飞往昆明的南航某航班上,重庆人黄广群自杀身亡。
在进行死因调查时,警方意外发现,黄广群生前购买了4份总保额为160万元的航空意外险。在黄广群死后,全国关注的焦点就是其160万元的保险何去何从。黄广群在登机前所购买的4份航意险,在保单上,受益人并沒有指定。这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赔付160万元,赔付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进行。
对此,当地航空公司表示,该旅客是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自己有辨别的能力,如果在飞机上自杀,所购买的保险将得不到理赔,航空公司也将不会对死者作出赔偿。而重庆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将根据公安机关的死亡原因鉴定决定是否赔付。最终,黄广群被警方鉴定为自杀,他的家属也未得到保险公司一分钱的赔付。
律师说法对此,本报律师团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决定无可置疑。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沒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称之自杀。在寿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有些意外险虽然沒有直接列举,但将自杀列入了范围更广的“故意行为”。比如某公司的“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在“责任免除”一项中,第二条就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由于黄广群的自杀出于其主观意愿,并非不可抗力带来的意外伤害,所以他投保的航空意外险不会得到理赔。
据介绍,几年前我国也曾发生的一起空难,事后查明是一位购买7份意外险的乘客的主观肇事,该投保人也未获得任何赔偿。 业内声音:保险理赔专家同时指出,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種,有时候保险人遭受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金。构成故意自杀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實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
如果投保人是在神志错乱,不能自控的情况下實施的这種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其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保险公司也应給予赔付。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新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两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給付保险金责任。不论是养老险、少儿险、女性险,还是分红险、万能险、重疾险,若以死亡为給付保险金条件,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合同是以死亡为給付保险金条件的,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給付,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应当按照保险单,保险公司退还其现金价值。但自保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給付。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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