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如下:在2005年的1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游女士,在购买了一份养老险产品且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后,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每期的保费。在去年三月,收到保险公司寄来未能转账通知书的游女士,感到十分意外,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保费自动转账不成功。觉得奇怪的游女士说到,这几年来自己都通过银行自动转账,都没有出现偏差,这次怎么就会不行呢?
询问保险公司后方知,原来今年该保险公司对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费进行了提高,这也是自动转账失败的原因。对此提出质疑的游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续保时擅自提高保费的做法欠妥,要求对方对此进行解释。保险公司则表示,对于一年期产品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满后,若想继续有效,需按合同约定进行续保。保险合同的续保条款也明确进行了约定,应以续保时投保人的年龄、职业等为基础支付续保保费,并且按当时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对于投保人年龄、医疗支出等因素的变化,对保费的适时调整,保险公司认为这是是合理的。
解读:据从****处了解,投保人购买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当前各保险公司一般是采用一年期的短险形式承保,保费一年缴一次,且需每年续保,续保保费须按保险公司每年重新核定的费率标准缴纳。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承保风险与责任,与被保险人续保时的身体状况、年龄、职业息息相关,因此保险费率的标准确实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这是保险公司的惯常做法。当然,也有少数保险公司将附加险设定为长期险种,费率不变,但承保条件比较严格。因此,保险公司是否保证续保、续保时是否调整附加险费率等,都要视各保险公司具体条款规定而定。
并且,尽管从监管角度看本案,保险公司的做法也并未违规,但这件事给广大投保人的提醒是,对于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对于该附加险是否能续保要弄清,对于可续保到什么年龄,续保的保费是否会作调整等信息也要详细了解。对于保险公司,应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承保时,要将这些涉及投保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向投保人主动告知,避免一些保险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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