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
引言: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目录】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
二、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三、交强险计算方式
【正文】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4)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5)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6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保费(元)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1,050
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1,100
(二)、非营业汽车
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
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90
5、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
6、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
7、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
8、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
9、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营业客车
11、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
12、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
13、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
14、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
15、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
16、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
25、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
26、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
27、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
(五)、营业货车
28、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
30、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
31、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
(六)、特种车
32、特种车一 3,710 6,040
33 、特种车二 2,430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1,320
35、特种车四 3,980 5,66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
37、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
38、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
(摩托车车船税统一为120元)
(八)、拖拉机
39 、拖拉机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三、交强险计算方式
1、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3、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4、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5、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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