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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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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盐人社保〔2016〕37号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

盐人社保〔2016〕37号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补缴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根据《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盐政发〔2009〕68号)和《盐城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1〕14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补缴办法

1.按照参保人员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确定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7年1月。

2.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员缴纳当期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职工医保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全额缴纳;对补缴当期之前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10%全额补缴,亦可按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的5.5%部分补缴。全额补缴的,在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后,余额一次性划入统筹基金;部分补缴的,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二、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补缴办法

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并一次性补足或缴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达15年。未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补缴:

在退休前应参加职工医保而未参保或中断参保及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办法补缴;补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可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0%缴费比例及需补缴年限,一次性补足职工医疗保险费;亦可逐年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直至达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止。

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满足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基数以当期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45%计算。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3日

抄送: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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