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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老保险,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养老保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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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复垦自治区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复垦自治区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现予公布,并发给你。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建立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发展城市居民社会试点养老保险》(国发[2011]18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广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广泛、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四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有效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方面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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