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开始施行新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此次新规定涉及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新政策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参保职工可享受规定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或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
新政策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新政策规定,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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