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工伤后是如何赔偿的呢?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大家来看下有关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例的内容分析吧。
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当事人】
申诉人:王先生,34岁,湖北人
被诉人:三原昌鑫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先生
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例的基本案情
2006年9越申诉人到被诉人处从事操作工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诉人每月的工资是按照计件的形式来发放的。2007年10月16日,申诉人在被申诉人所在单位的工作过程中身体遭受到了上海,两只手臂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过医疗诊断为:1、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2、左孟氏骨折;3、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4、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5、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2007年10月16日至2007年11月28日申诉人在西安某医院住院治疗43天,2009年1月12日至2009年1月18日在湖北麻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申诉人垫付医疗费用为4306.7元。申诉人的受伤事实经过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2008年4月2日,申诉人向所在公司某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09年5月6日,申诉人在所在公司的某市的劳动能力鉴定,收到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书,结果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为九级,申请人王某不符此鉴定结论。2009年6月6日,在陕西省劳动能力管理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果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为七级,申诉人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所在单位某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对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之后,申诉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等问题而发生工伤待遇争议。
【申诉人申诉请求】
一、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被诉人支付如下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478.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478.75元;医疗费4306.7元;护理费25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交通费1764.4元。
【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停工留薪期未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享受期限该如何确定?
二、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时间有一年多时间后发生工伤,但被诉人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原因只提供了申诉人2007年5月、6月、7月份工资表,其月平均为1225.3元。而申诉人认为自己月平均工资收入为2000元以上,申诉人要求单位出具全部工资表,否则承担依据举证规则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进行支付。停工留薪期间一般是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可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申诉人受伤事实为工伤,且劳动能力等级经鉴定为七级,应当享受伤残待遇。最终,仲裁委裁决中除停工留薪期工资有所减少外,其他都依法支持了申诉人之申诉请求。
以上就是有关“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例”的分析,希望可以帮助更多的因工受伤的农民工朋友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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