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弃权与禁止反言 那晓群为丈夫投了步步高增额寿险,并亲自在保险书上签了字。在丈夫失踪多年并得到法院宣告其夫死亡判决后,那女士一纸诉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日前,市法院依据《保险法》 “弃权—禁止反言”的规定,作出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某保险理赔案例--弃权与禁止反言
那某为丈夫投了步步高增额寿险,并亲自在保险书上签了字。在丈夫失踪多年并得到法院宣告其夫死亡判决后,那女士一纸诉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日前,市法院依据《保险法》 “弃权—禁止反言”的规定,作出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赔偿那某保险金72000元的判决。 据悉, 1996年12月26日,那某为丈夫张某投保办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某。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1997年4月5日,张某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理赔,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绝,并让那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按期交纳保费。
2001年4月,那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张某死亡。1年后,法院宣布张某死亡。
随即,那以被保险人死亡,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市法院针对那的 “代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展开调查,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义务,对那代张某签字予以认可,故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那72000元。
据代理该案的李滨律师称,在保险行业中,因 “代签名”产生的纠纷较为普遍。此案适用保险合同中“弃权—禁止反言”原则,即保险公司默示就视为弃权,防止保险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欺诈和误导投保人,对规范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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