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精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应参加全市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后,职工可享受《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虽未参加全市的生育保险,但从2012年1月1日起,已参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执行的文件是:《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根据586号文件规定,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享受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生育保险待遇。
因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休假期间仍在领取工资,为简化财政和经办机构、单位及职工的办事流程,未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规定支付生育生活津贴。
综上所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虽未参加全市的生育保险,但执行的是全市统一的生育政策,享受一样的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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