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要求各参保单位在3月1日至4月20日,及时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通知》规定,参保单位申报2011年度社保缴费工资,要以参保人2010年1月至12月实际发生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依据,申报期间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不得瞒报、漏报。如果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将按规定,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暂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照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具体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方式,参保单位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或网上申报系统上报。
《通知》还明确,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必须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其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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