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青海省西宁市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取消个人缴费结转制度,提高住院待遇支付标准,并对转外就医的参保患者有了新规定。
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西宁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西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3方面调整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一是取消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结转制度。上年度未享受医保门诊和住院医药费待遇的参保患者,不再享受上年个人缴费部分60%冲抵当年个人缴费的结转制度。
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支付起付标准。城乡参保居民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600元和100元,起付额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三是转外就医有新规。
参加城乡医保的居民在省外住院就医,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额不纳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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