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一家公司给车投保后车出险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和所有人不符为由拒赔———
镜头回放
任某接手一家公司后,到工商部门变更了公司名称。他在对该公司货车进行投保时,以现在公司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
日前,因交通阻塞,司机驾驶该货车在交警指挥下往后倒时,因刹车失灵撞到行人,任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称,该货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单位是以前公司的名称,该车所有人和投保人不一致,且货车司机明知刹车不灵,还要倒车致事故,因此拒绝赔付。
律师分析
保险公司拒赔是错误的。
首先,保险公司以车的投保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是错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有权变更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变更后,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发生变更,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就本案而言,由于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没改变,只是名称的变更,只要任某持工商变更的档案,就能说明此问题。如果保险公司仍拒绝理赔,任某的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保险公司以另一个理由拒赔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刹车失灵是突发事件,并非司机早已预知,保险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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