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突破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2.44亿人。驾驶人数量位居世界第一。数据显示,我国民用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汽车数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15%。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达到了1.8亿人,是 10年前的近20倍。此外,我国驾驶人年龄跨度不断增大。据调查,15%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过50%的大学生持驾驶证毕业。老年人也越来越多地开始持有驾驶证。10年来,51至60岁年龄段的小汽车驾驶证增长速度最快,60岁以上老年驾驶人从10万增长到393万人,增长38倍。
同时,由于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位居世界第一,驾驶人不仅年龄结构差异大,而且文化素养和身体状况参差不齐,加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还有许多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难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驾驶人和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行为乱象丛生,这些都无疑导致了我国交通事故处于高发事态,故车险理赔诉讼也呈上升态势。作为来自一线的车险工作者,笔者对于处理好车险理赔诉讼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
在车险理赔诉讼中,不论是人伤还是车损,只要是客观真实的,应该秉承的是:对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求,在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法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合法,在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就依法进行赔偿,这充分彰显了在车险理赔诉讼中的“不惜赔”原则。但“不惜赔”,绝不是当事人要求赔偿多少,就赔偿多少,而是对其合理合法的诉求,在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损失多少,赔多少,绝不吝惜,这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保险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对“格式条款”的反思:第一,就目前的保险条款而言,有些条款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宜,过于僵化。例如:非医保部分免赔的规定,在社会上争议较多。在车险理赔诉讼中,每每提及非医保部分免赔事宜时,形成了保险业自说自话,对保险的形象和声誉产生不良影响。事实表明:没有一起案件在判决时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部分免赔的抗辩理由。我们对此应当反思,并适时调整。尽管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是毋庸置疑,保险条款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既然是合同,那么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就现实而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格式条款,却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这就使得格式条款发挥不了约束当事人的作用,从源头上给车险理赔诉讼带来相当大的困难,使得以格式条款中约定的事项作为抗辩理由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因此,在制定格式条款的形式方面应更加科学化,真正使格式条款起到约束当事人的作用。第二,制定格式条款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脱节。因为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为了使格式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要使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必须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去做。要使格式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并且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然而,在车险理赔诉讼中,我们很难提供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这是我们在车险理赔诉讼中就免责部分不赔进行抗辩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症结所在,也是同一事故有的就免赔了,有的就不能免赔的原因所在。如果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何须费“三寸不烂之舌”呢!
系统对待车险理赔
车险理赔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使保险出单和保险事故勘查与车险理赔诉讼做到无缝对接。严把保险出单和保险事故勘查的相关规定,为车险理赔诉讼提供第一手材料,在车险理赔诉讼中不仅做到有理,更重要的是做到有据。这里的“据”,就是第一手材料。如果没有第一手材料,或第一手材料有严重瑕疵,会使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车险理赔诉讼与保险出单、保险事故勘查是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不同环节,各环节之间不应脱节,而应环环相扣,做到无缝对接,但是目前这种衔接比较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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