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
法院认为, 保险人要证实隐瞒的存在, 就必须证明两件事情。首先, 必须证实没有告知有关信息是蓄意的, 这往往很难做到。保险人通常证明被保险人知道应该提供的有关信息但却故意保留。
其次, 保险人必须证实被保留的信息是重要事实———有可能影响保险人承保或理赔决定的信息。例如, 对于汽车保险的投保人, 重要事实包括汽车的用途, 谁使用以及使用年限和驾车记录。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了其16 岁的儿子住在家里、而且他是投保车辆的主要使用者之一的事实, 这种重要事实的隐瞒就会导致保单的无效。
隐瞒是一种不提供重要事实的故意行为。就保险来说, 重要事实是指任何可能对保险人承保、续保的决定或理赔造成影响的信息。
行话提醒!
用来表示保单终止的术语———无效、解除以及未续保之间存在着不同。如果保单是无效的, 那么它从未合法地存在过。如果保单是被解除的, 那么它是保单期间终止的( 无论是由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解除的)。如果保单没有续保, 那么它是在保单期满时终止的( 不续保的决定可以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做出)。
为了把与承保过程中有关重要事实的问题包括其中, 保险公司仔细设计了投保书。投保书中包括了投保人必须填写的具体问题, 而这些问题都是从鼓励投保人提供相关信息的角度设计的。
不实告知
根据通常用法, 不实告知是指错误的说明。在保险中, 不实告知是指对保险人所依赖的重要事实的错误说明。和隐瞒不一样的是, 保险人不需要证明不实告知是故意的。
在保险中, 不实告知是指对重要事实的错误说明。
例如, 一个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在递交投保书之前刚刚过去的18 个月内有两张超速罚单。当问及在过去3 年内有无违规驾驶问题时(在大部分汽车投保书中都能见到的一个问题) , 该投保人若以下列任一种回答都会构成不实告知。
● “我记得两年前得过一张超速罚单。”
● “我从来没有因为违规驾驶被传讯过———只有几个违规停车罚单。”
第一种回答提供了错误的信息, 而且这种错误说明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故意的。第二种回答的错误陈述可能是故意的。由于保险人依赖于投保书上的信息, 因此投保书上直接提出的问题要求投保人给予全面和如实回答。无论是否故意, 任何信息的缺失都构成了不实告知。和隐瞒类似, 如果有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保险人可以以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选择使合同失效。
附和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文本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或者是一家保险咨询机构) 拟定的, 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可以将事先印好的格式给许多不同的被保险人。既然保险公司确定了保单的具体内容, 被保险人除了“ 接受或者不接受”之外别无选择。也就是说, 被保险人必须遵循保险人拟订的合同。因此, 保险合同被认为是附和性合同, 同时这一特征也对合同的执行产生了重大影响。
附和性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合同中的一方( 在保险中是被保险人)必须依附于由另一方拟定的协议(保险人) 。
由于保单的用语是保险人拟订的, 而被保险人没有机会参与其中, 所以当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保单中某些措辞或者短语的意思产生争议时, 双方并不是处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因此, 在保单措辞发生歧义时, 法院一般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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