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不少新车车主遇到点小麻烦,在购买了新车,还没有拿到临时号牌的那段空白期,在开去车管所的路上就被以无牌上路受到处罚,这让大家蛮郁闷,买了车到办理临时号牌需要时间,这段时间难道就避免不了处罚吗?
保险公司在你没有正式牌照之前,是记录的你车架号的,合同是针对你有牌照的车辆,你不上牌就开车,已经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了。保险公司的合同没有问题。
新车同样可以通过发动机号和车价号进行身份识别来获得车险保障。
案情回顾
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轿车,并立即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随后,王先生开着新车在去顺义车管所办理牌照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车辆共花费了7567元。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进行勘查、定损,王先生也为该车办理了临时行驶车号牌证。待王先生拿着单据去保险公司报保险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王先生未领取临时行驶证,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故对王先生的车辆因未上牌照而不予理赔。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单生效时,投保车辆尚未登记号牌,保险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保险期间子保险单生效时即开始计算。按一般投保人的理解,此保险起见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理赔;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所持的“未上牌照车辆发生事故免除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并未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法院判决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险金7567元。
分析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学理上认为,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有保险和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的上牌制度,让绝大多数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以致出现了买车之后、上牌之前的保险真空期。在日均新增2000辆新车的今天,“保险真空期”已经给所有出行的人和车都带来了显而易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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