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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变更一定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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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车已成为多数家庭或个人出行的重要选项。除了新车,购置二手车也被认为是高性价比的选择。需要提醒的是,进行二手车交易时,虽然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是重中之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车已成为多数家庭或个人出行的重要选项。除了新车,购置二手车也被认为是高性价比的选择。需要提醒的是,进行二手车交易时,虽然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是重中之重,但二手车的保险对买卖双方来说同样也不容忽视。

通常而言,二手车保险保单常见的处理有两种,一种是保单主体的变更。另外一种则是申请退保。

车辆在保险期内被转让,而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主未书面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付。

案情回顾

2003年10月15日,谭女士从徐先生处购买捷达车一辆,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当时,该车已由徐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

2003年10月19日、11月20日,该车两次发生交通事故,谭女士均持徐先生身份证办理了保险理赔事宜。

2004年2月21日,该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接受理赔申请后,以谭女士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偿。

谭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前两次事故赔偿事宜时,已经知道车主变更的事实,虽然没有书面变更车辆的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表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审理结果

保险公司称:保险人是与被保险人徐先生签订了保险合同,谭女士既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车辆转卖后,被保险人也未依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办理合同批改,前两次的理赔属于不当理赔,并不能成为这次理赔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徐先生投保车辆此次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谭女士购车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不是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无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依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谭女士的起诉。

从立法目的看,《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汽车转让需变更车辆保险合同,其宗旨在于方便保险企业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是以此来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的货车在转让后,行驶证依法变更,驾驶员也有合法的驾驶资质。而保险虽然没有更改,但货车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没有变化。因此,货车在转让后没有办理保险变更,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当然,本案也提醒投保人,进行车辆转让,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更改手续,以免发生保险理赔时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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