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作为一种奢侈品,同时也是消耗品,更容易受到其他事故的影响,那么在汽车被水淹了以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一起来看一起案情回顾。
李某和大多数车主一样,给自己的爱车上了保险,并且及时缴纳了保费,投保的种类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不幸的是,李某在行车的途中,由于自来水水管爆裂,李某的车被水淹过,之后又由于自己操作不当,导致汽车发动机损坏。修理汽车一共花费了4万余元,李某向保险公司理赔。
李某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后,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请求。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理赔的范围。李某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等,争议的焦点是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对保单中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保单条款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认为,该条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车辆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二是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致使车辆发动机损坏均应系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对合同的解释,不符合合同的文义和前后的逻辑关系。根据文义解释原则,该条款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车辆遭受危险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车辆遭受暴雨、洪水;二是在遭受暴雨、洪水后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者被水淹及后操作不当而使发动机损坏,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
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李某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李某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审理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广大车主,在发生保险责任争议的时候,一定要按照保险合同上的条款来,而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该要保护弱者,即在因为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时候,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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